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如何纳税?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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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万达电影财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性质?

万达电影财务服务(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致力于全国万达影院的财务业务集中处理和监控,优化管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专业化程度高。为万达电影的发展保驾护航。

万达电影财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属于财务服务领域。作为万达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提供与电影行业相关的财务服务,包括投资分析、资金管理、财务咨询等。

作为财务服务公司,其主要目标是为电影行业提供专业的财务支持和解决方案,帮助电影公司实现财务目标和提升业务效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视文化企业会计核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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